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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36号令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重大意义。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规范,其后又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进行规范。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
发布时间: 2018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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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5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巩固农村经济稳中向好势头,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和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组织开展创建工作。附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2017年8月1日附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改善农业供给、拓展农业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作出了部署,特别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为主线,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要素集聚和模式创新为动力,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
发布时间: 2017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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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级财政探索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促进了企业和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现就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二)总体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协调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进,推动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三)基本原则。——聚焦重点产业。区分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特定政策目标,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解决好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坚持市场化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通行做法明确工作机制,遵循市场规...
发布时间: 2017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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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7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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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发布时间: 2017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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